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被 告 王焜華
鄭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
柒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拾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