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0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62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99/36384)及其上建號416、41
8、419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4號1樓、4號4樓(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房屋,供他人實施都市更新基地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子,亦為其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62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99/36384)及其上建號416、418、419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4號1樓、4號4樓(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房屋,現為配合政府都市更新政策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有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簽訂都市更新同意書、都市更新契約之必要,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本院98年度禁字第26
0號裁定、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同意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同意書、都市更新合作興建契約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所有上開房屋,屋齡已逾30年,實用價值甚低,而依都市更新條例所為之都市更新,係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聲請人亦有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簽訂都市更新同意書、都市更新契約,將系爭不動產之基地供他人使用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