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關係人 吳曾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吳曾麗卿(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父親,相
對人自幼年起即罹患精神病,雖經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殘障手冊可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及診斷
證明書等為據,本院審驗乙○○之精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回答如下:「(與何人同住?)聲請人,就是爸爸。(家中有幾人?)2個男的,4個女的,嫁了2個女兒。(媽媽呢?)腳不會走,有請外勞,不會自己洗澡,都要人家幫忙。(有無工作?)無。(零用錢何來?)阿爸給,一天給新台幣(下同)50元。(50元如何使用?)賭博。10元10元投。輸完了。(提示100元、1,000元?)100元、1,000元。阿爸會給我看美金、大陸錢。(500元買東西會不會找錢?)不會。(國小畢業?)老師都把我放後面,不理我。(名下有無財產?)無。‧‧‧(名下有房屋?)是爸爸買的。‧‧‧(會玩電動?)那是以前,現在要身分證,但身分證給爸爸收去了。(誰煮飯?)我自己買高麗菜,自己煮。(電動如何玩?)錢放下去,按一按,有贏就錢下來,沒有就輸掉了,有人每天輸4、5仟元。我先生一次玩3仟元。過年有萬元收入,2、3天就輸掉了。(之前有無工作?)有,做燈泡,每月萬元,有時1萬3仟元。老闆會拿到大陸賣。(何時出生?)不知道。(住址?)不知道。隨便說說,知道電話715285。‧‧‧人家隨便拆房子,地方認不出來,迷路就請人打電話,阿爸或弟弟會來載。」(見本院99年8月10日訊問筆錄),並斟酌東元綜合醫院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為慢性精神分裂症及智能不足,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對於一般生活事物之處理有部分困難及限制,對於財務處理能力,顯有不足;相對人目前因精神疾病(慢性精神分裂症),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情,有該院99年8月19日東秘總字第0990001568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乙○○因慢性精神分裂症,致其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次查: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父親,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又受監護宣告人現由聲請人甲○○照顧,生活費用均由甲○○支付,亦據聲請人甲○○陳明在卷。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甲○○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又關係人吳曾麗卿係受監護宣告人之母親,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