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李得地
被上訴人 康林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8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建物即門牌號○○區○○路○○○巷○弄○號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下同)35,400元,而上訴人占用經原審判決應返還之部分
面積合計44.46平方公尺,占總房屋面積139.87平方公尺約百分
之3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