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雅瑩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