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