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丁李月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盛弘 、 黃怡婷 、 梁世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
,請具狀補陳,並備繕本3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原告應具狀本報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原告先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
㈢另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弄○巷○○號7樓房屋100
年度房屋稅單影本或稅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請)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