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明宥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0,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