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蔡智軒
相 對 人 永和雅美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陳美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99年度板簡字第1684號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在案,相對人不服該判決,經上訴本院第二審民事普
通庭,亦經本院普通庭以99年度簡上字第316號判決相對人
上訴駁回確定,有該判決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應由相對
人負擔訴訟費用全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二審上訴費用已由相對人繳納負擔
外,相對人另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
│合計│17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