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訴字第5號
原 告 許崇德
被 告 億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明祥
黃進南
黃 陳錦雲
黃明忠
黃麗雪
被 告 黃進南
黃陳錦雲
黃明忠
黃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起
訴請求被告億邦有限公司等給付票款,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第6款之簡易訴訟,嗣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言詞
辯論時,變更請求給付貨款,而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516000元,
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簡易訴訟之範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司法院訂須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