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53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 告 聯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即 黃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上開該訴訟事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裁定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28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28號給
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事件已審結,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函覆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