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羅仲元
法定代理人 劉弘 為
羅欣慧
相 對 人 廖寂如
郭義聖
郭源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廖寂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58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郭義聖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17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郭義聖應給付相對人廖寂如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
7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源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17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郭源燿應給付相對人廖寂如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
7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
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嘉簡字第10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1/6
;被告即相對人廖寂如負擔1/6;被告即相對人郭義聖負擔
1/3;被告即相對人郭源燿負擔1/3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調
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之附表一、二計算式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前揭
規定,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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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繳納日期及繳款人│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羅仲元繳納】│
│││106年11月17日繳納1,000元│
├───────┼───────┼──────────────┤
│土地勘查複丈費│6,850元│【聲請人羅仲元繳納】│
│││①106年12月27日繳納500元│
│││②107年1月4日繳納1,250元│
│││③107年3月23日繳納2,550元│
│││④107年4月18日繳納2,550元│
├───────┼───────┼──────────────┤
│土地分割複丈費│5,100元│【相對人廖寂如繳納】│
│││①107年3月22日繳納2,550元│
│││②107年4月11日繳納2,550元│
├───────┼───────┼──────────────┤
│合計│12,950元││
├───────┴───────┴──────────────┤
│備註:│
│⑴聲請人羅仲元預納訴訟費用7,850元。│
│⑵相對人廖寂如預納訴訟費用5,100元。│
└──────────────────────────────┘
附表二:
┌─────────────────────────────────────────────┐
│編號│相對人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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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廖寂如│1/6│⑴相對人廖寂如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1,308元│
││││(計算式:7,850元×1/6=1,308元)。│
││││⑵聲請人羅仲元應給付相對人廖寂如之訴訟費用額:850元│
││││(計算式:5,100元×1/6=850元)。│
││││⑶互為抵銷後,相對人廖寂如尚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458元│
││││(計算式:1,308元-850元=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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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義聖│1/3│⑴相對人郭義聖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
││││2,617元(計算式:7,850元×1/3=2,617元)。│
││││⑵相對人郭義聖應給付相對人廖寂如之訴訟費用額:│
││││1,700元(計算式:5,100元×1/3=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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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源燿│1/3│⑴相對人郭源燿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
││││2,617元(計算式:7,850元×1/3=2,617元)。│
││││⑵相對人郭源燿應給付相對人廖寂如之訴訟費用額:│
││││1,700元(計算式:5,100元×1/3=1,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