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瑋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