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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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丁文欽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 法扶 )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聖光 煤氣行即 劉新雄 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4,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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