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昭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基安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108年1月9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655元,上訴人
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