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56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賴佳妮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偵字第631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查獲之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1.80公克,經鑑驗結果,顆粒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亦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80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9月5日調科壹字第060010135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偵字第6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歐陽漢菁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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