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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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
乙○○丙○○被告丁○○
弄2號樓之1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簡上字第39號業務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