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碧娟律師被告甲○○
丑○○被告丁○○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被告卯○○
1弄11子○○
號5樓之己○○
號5樓被告申○
弄12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吳碧娟律師被告未○○○
寅○○戊○○庚○○
巷11弄辰○○
巷11弄巳○○
巷1弄4丙○○
樓午○○
號癸○○
號壬○○
號辛○○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丑○○、丁○○、卯○○、子○○、己○○、申○、未○○○、寅○○、戊○○、庚○○、辰○○、巳○○、丙○○、午○○、癸○○、壬○○、辛○○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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