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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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92年度戒毒偵字第29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貳、按「查獲之第壹、貳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壹、貳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民國〔下同〕91年8月30日調科壹字第060006408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壹級毒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聲請人於92年10月15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93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零公克│參見法務部調查││││,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8號鑑定通知書│││││〔附91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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