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92年度偵字第37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扣案色情光碟30片,係屬刑法第235條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貳、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固有明文。惟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依同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係以違禁物為限,關於分則所設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其沒收之物並非均係違禁物,如被告並不成立犯罪時,該物應否單獨宣告沒收,仍應視其是否屬於違禁物為斷,不能因分則有沒收之規定而概行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169號解釋闡釋甚明。
參、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2年2月14日處分不起訴確定,此有92年度偵字第3741號不起訴處分書足參。扣案色情光碟片30片,非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不能因刑法第235條第3項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概行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有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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