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金順 律師選任辯護人 游朝義 律師送達代收人楊金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872號,中華民國93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21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