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506號上訴人成合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上訴人群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逸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