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3樓之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6號,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蘇素娥法官周占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