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原   告  胡光璆
訴訟代理人  胡玉珍
被   告  張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巷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02年1月1日
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詎被告於租約期
滿後拒不交還系爭房屋,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而受有相當
於每月租金5,000元之利益,並使原告受有相當於每月租金
之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
此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建物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書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
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實。
四、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
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兩造間租賃契約已於102年12月
31日因期限屆滿而消滅,被告自應返還租賃物,是依前揭規
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次
按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
通常之觀念,則原告請求租約終止日後,即自103年1月1日
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5,000元,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計1,000元(即原
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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