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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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信東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信東、 蔡梅淑 間應就門牌
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三樓之不動產,登記日期
95年9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信東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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