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21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致豪
       劉育儒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397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4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加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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