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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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于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年度偵字第25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腰部、手之行為,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