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0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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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05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黃炳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
附表:
┌──┬─────┬────────┬────┐
│編號│結欠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
││(新臺幣)│(算至清償日止)││
├──┼─────┼────────┼────┤
│1│39,978元│104年8月13日起至│11.74%│
│││清償日止││
├──┼─────┼────────┼────┤
│2│10,411元│104年8月13日起至│14.74%│
│││清償日止││
├──┼─────┼────────┼────┤
│3│21,656元│104年8月13日起至│16%│
│││104年8月31日││
││├────────┼────┤
│││104年9月1日起至│15%│
│││清償日止││
├──┼─────┼────────┼────┤
│4│1,759元│104年8月13日起至│16.74%│
│││104年8月31日││
││├────────┼────┤
│││104年9月1日起至│15%│
│││清償日止││
├──┼─────┼────────┴────┤
│合計│77,019元││
└──┴─────┴─────────────┘
附註:
利息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各
該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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