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92號
原 告 曾清輝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
被 告 曾金玉
被 告 曾嘉郁
被 告 曾語婕
被 告 曾譯如
被 告 曾福鉅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