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92號
原   告  曾清輝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
被   告  曾金玉
被   告  曾嘉郁
被   告  曾語婕
被   告 曾譯如
被   告  曾福鉅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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