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0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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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0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郭忠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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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
│││(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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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50,625元│49,429元│20│94年12月14日│
││││││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
││││├─────┼──────┤
│││││15│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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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卡│25,882元│25,882元│15.88│94年11月24日│
││││││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
││││├─────┼──────┤
│││││15│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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