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信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93,496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