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1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大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裕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裕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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