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家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部分,含包裝袋共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查獲被告高家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133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0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133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0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體3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查獲為被告所持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在卷可稽。又該結晶體3包,均送鑑定,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詳附表),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存卷可查,堪認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白色結晶體3包(驗餘部分),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押時間、地點偵查案號一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677公克,驗餘淨重0.661公克)。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4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0年度偵字第18133號二1.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105公克,驗餘淨重0.091公克)。2.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254公克,驗餘淨重0.242公克)。110年4月30日下午1時57分許/臺南市○○區○○○街00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0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