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有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有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