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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