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交字第易三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