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宇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孺諄
蘇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民國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