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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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宏隆 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