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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