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損壞他人之玻璃窗、塑膠椅,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入乙○○與甲○○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項之家庭成員關係。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加入告訴人甲○○於本院調查時之指述及被告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