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金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告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 吳正雄 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務金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零伍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公司間新台幣玖佰參拾萬元債務不存在,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公司間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債務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參佰捌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玖仟柒佰零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陸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道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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