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柒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一.○三六四公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顆粒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餘○.九七八四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四月二日(九○)綱得字第○三九五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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