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丁○○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甲○○、乙○○傷害,及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丁○○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及丙○均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