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市監理站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於九十年四月一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許,在臺中市○○路與民生路口,因違規騎乘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之拼裝車輛,為警攔檢,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裁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並將車輛沒入,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時警員路過盤查時,該機車並非行駛於道路,係停放於路邊,屬靜態觀賞性質,並無沒入之必要云云,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前項第二款之車輛並沒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依左列規定繳驗車輛來歷憑證,經檢驗合格後發給牌照。‧‧‧進口之車輛應繳驗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出廠證明、貿易商或經銷商開立之統一發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經查:
(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許,駕駛其所有之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之拼裝機車(引擎號碼:PC25E0000000)行經臺中市○○路與民生路口時,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取締,嗣經警掣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指定應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到案,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不服舉發,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申訴,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市監理站乃於同年五月十一日逕以裁監稽違字第六一一G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甲○○罰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並將前揭之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之拼裝機車沒入之等情,此有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紙附卷足憑,且該拼裝機車係無原製造廠出廠證及繳驗貨物稅之完稅證明書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之機車,此業經證人即出賣該拼裝機車之機車行負責人 謝偉 家到庭證稱:該機車有繳關稅,但國稅局不同意繳貨物稅,這部機車是中古車,以零件進口後在整車組裝等語屬實,復有受處分人提出之進口報單、發票及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在卷,亦足徵該車係無原製造廠出廠資料且未取得我國檢驗合格證之拼裝機車無訛。從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辯稱,該機車非屬拼裝車輛,顯無足採。
(二)再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另辯稱:該車停放於路邊,屬靜態觀賞性質,非行駛於道路被攔查云云。然經傳證人即當時攔查受處分人之警員 許欉濤 到庭結證稱:當天伊是執行勤務中,看到有一部重型機車從伊前面騎過,依就過去詢問機車為何人所有,且沒有車牌等語,是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實不足採。是該引擎號碼:PC25E0000000機車,既無出廠証明且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之中古車,違法行駛公路,已可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並將車輛沒入,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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