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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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宗仁律師右列被告因遺棄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續字第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二十三時,駕車至彰化縣田尾鄉帝爺廟前,搭載業已喝酒,且與其均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習慣 胡孟煌 一同外出,二人在美樂迪KTV之停車場注射海洛因後,被告甲○○因發現胡孟煌已陷入昏迷,竟為脫免責任,於同年月五日二時許,明知於凌晨二時許胡孟煌位於彰化縣○○鎮○○里○○街○○○號住處一樓電梯旁應無人員出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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