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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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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