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25號
原 告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
被 告 陳武松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雲林縣○○市○○路○號一樓及二樓建物遷
讓並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元,暨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1月起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
為雲林縣○○市○○路○號1樓及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租期1年,期約到期續簽合約,每月租金1萬1千元
。被告自102年7月31日屆期未再與原告簽訂租賃契約,但
仍以不定期契約承租至今,詎料被告陸續積欠租金33萬8千
元。
二、原告於106年3月31日以斗六鎮北郵局第36號存證信函限期
催告被告繳納租金,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又於107年5月23
日、107年7月26日以斗六鎮北郵局87、173號存證信函再
次催告被告繳納租金,上開存證信函均遭被告拒收而退回,
被告故意迥避之行為,實難讓原告隱忍,故原告於107年11
月12日前往被告租屋處,以公告張貼,再次催告被告繳納其
所積欠租金,並且告知被告終止租約,被告認諾於同年11月
底搬遷,有被告之簽名足以證之。惟被告至今仍未繳納,且
未履行搬遷房屋之承諾。
三、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
終止契約。」、「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
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
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
月前通知之。」民法第440條、第450條第3項各定有明文
。
四、查,原告於107年11月12日以「公告」通知兩造終止租約,
被告於公告簽名認諾11月底搬遷,惟其未履行。退而言之,
兩造之租約業已107年12月12日合法終止。然被告至今仍未
搬遷,且繼續占有系爭房屋。
五、再者,兩造租賃關係,不論依被告承諾或法律規定,雙方租
賃契約業已終止,被告已無繼續使用系爭房屋之權利,其逾
期未搬遷,致原告無法充份利用該房屋,因此受有相當租金
利益之損害,被告則無法律上原因,而獲有不當得利,自應
返還利益予原告及損害賠償。並聲明:如主文1、2、3項
所示。
六、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七、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存
證信函、租金催繳及搬遷公告,以及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證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
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民法第455條定
有明文。經查:兩造之租賃契約既107年11月30日終止,則
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並交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而被告自105年5月起未繳租金,迄107年11月30日
止,共積欠原告33萬8千元之租金,則依民法第439條前段
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此部分之租金,亦有理由,應予准
許。
㈣、末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末查:兩造之租賃契約既
於107年11月30日終止(被告承諾搬遷,並於搬遷公告簽名
),則被告自該日起,就上開房屋已無租賃權,且被告並無
其他占有使用之權源,仍占有使用系爭房屋自屬無法律上原
因而受占有使用系房屋之利益,致使原告受有相當於房屋租
金之損害,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之日即
107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每月11,000元,亦屬正當,應予准許。
㈤、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
爭房屋遷讓並交還原告,並給付原告租金338,000元,暨自
107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遷讓交還房屋之日止,按月以
11,000元計算之損害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