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9號
原   告  張粟嫥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
被   告 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禾
被   告 明楷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承
被   告  佑誠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被   告 余建禾
被   告  黃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余建禾、黃淑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明楷大實業有限公司、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余建禾、黃
淑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被告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余建禾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紙(下稱系爭支票)
,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故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余建禾、黃淑君、佑誠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
述。被告明楷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泰承雖有到場,
惟已承認原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支票確實由其簽
發,亦不否認原告上開主張,勘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
分別定有明文。支票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
第29條規定,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責。再發票人、承
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
於支票亦準用之,此參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96條即明。查
: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其中附表編號1至5係由
被告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余建禾、黃淑君
背書轉讓而取得,附表編號6至8係由被告明楷大實業有限公
司所簽發,經被告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余建禾、黃淑君
背書轉讓而取得,附表編號9則係由被告佑誠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所簽發,經被告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余建禾、黃淑
君背書轉讓而取得,原告請求被告應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尚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提示日(民國)│
││││││(新臺幣)││
├──┼───────┼─────┼─────┼───────┼──────┼───────┤
│1│107年7月9日│SMA0000000│鼎申機械股│余建禾、黃淑君│623,522元│107年10月3日│
││││份有限公司││││
├──┼───────┼─────┼─────┼───────┼──────┼───────┤
│2│107年7月27日│SMA0000000│鼎申機械股│余建禾、黃淑君│705,000元│107年10月3日│
││││份有限公司││││
├──┼───────┼─────┼─────┼───────┼──────┼───────┤
│3│107年9月14日│SK0000000│鼎申機械股│余建禾、黃淑君│400,000元│107年10月3日│
││││份有限公司││││
├──┼───────┼─────┼─────┼───────┼──────┼───────┤
│4│107年9月14日│SK0000000│鼎申機械股│余建禾、黃淑君│500,052元│107年10月3日│
││││份有限公司││││
├──┼───────┼─────┼─────┼───────┼──────┼───────┤
│5│107年9月14日│SMA0000000│鼎申機械股│余建禾、黃淑君│500,000元│107年10月3日│
││││份有限公司││││
├──┼───────┼─────┼─────┼───────┼──────┼───────┤
│6│107年11月5日│AG0000000│明楷大實業│鼎申機械股份有│356,000元│107年11月5日│
││││有限公司│限公司、余建禾│││
│││││、黃淑君│││
├──┼───────┼─────┼─────┼───────┼──────┼───────┤
│7│107年11月25日│AG0000000│明楷大實業│鼎申機械股份有│345,000元│107年11月26日│
││││有限公司│限公司、余建禾│││
│││││、黃淑君│││
├──┼───────┼─────┼─────┼───────┼──────┼───────┤
│8│107年12月15日│AG0000000│明楷大實業│鼎申機械股份有│346,710元│107年12月17日│
││││有限公司│限公司、余建禾│││
│││││、黃淑君│││
├──┼───────┼─────┼─────┼───────┼──────┼───────┤
│9│107年9月30日│LD00000000│佑誠國際企│鼎申機械股份有│1,075,800元│107年10月1日│
││││業有限公司│限公司、余建禾│││
│││││、黃淑君│││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