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周阿甜 被告 吳健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238,680元(依原告陳報,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2,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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