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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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嘉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4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訴字第2852號),判決如下:
主文何嘉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何嘉哲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3日訊問時認罪之自白及 詹益忠 身心醫學診所109年4月10日說明函及 詹東霖 心身診所109年4月13日函文」,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